一文看清香港建造工程涉及的 27 個政府部門、法定機構及其核心監管角色、法例依據與法定許可證。
1.核心審批與直接法定執法部門
2.基建、地權與規劃關卡部門
3.專門設施、環境、衛生與開路驗收部門
4.周邊配套、交通、空海域及特定區域監管機構
5.社區溝通、通訊與勞工權益機構
6.外圍支援、法務與執法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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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核心審批與直接法定執法部門
1. 屋宇署 (BD)
屋宇署依據《建築物條例》,為私人樓宇工程訂立規劃、結構安全及衞生標準。署方扮演「建築事務監督」角色,透過審批圖則與發出施工同意書監管大型工程,並以簡化制度監管小型工程。對違例施工或違建,則發出法定命令並依法檢控,全方位確保建築工程合規安全。
相關許可/文件: 《施工同意書》(Consent)、《佔用許可證》(OP / 入伙紙)、《拆卸工程同意書》;《暫時停工命令》(Stop Work Order)、《法定拆除命令》。
2. 勞工處 (LD)
勞工處主要依據《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及《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執法監管建築工程的職安健標準。署方扮演職安健監管者角色,透過實施建築工程預先通知制度、進行突擊巡查、調查工業意外,以及發出「暫時停工通知書」與依法檢控,全面預防工程事故,保障建築工人生命安全與健康。
相關許可/文件: 《建築工程預先通知書》(Form UIF-118);《暫時停工通知書》(Suspension Notice)、《改善通知書》(Improvement Notice)。
3. 發展局工務科 (DEVB – WBDB)
工務科依據政府採購規例及內部指引,統籌與制定公共工程政策。署方扮演公共基建領航者角色,透過管理「認可公共工程承建商名冊」、審核工程預算與控制成本,並推行建築資訊模型(BIM)等創新技術規條,全面監管基建質量與進度。
相關許可/文件: 《認可公共工程承建商名冊》資格證明、《承建商表現評核報告》(Report on Contractors)。
4. 發展局 (DEVB)
發展局主要負責統籌香港的土地供應、城市規劃及基建發展政策。局方扮演政策決策與整體監管角色,旗下設有規劃地政科與工務科,督導屋宇署、地政總署等部門執行《建築物條例》及《城市規劃條例》。局方透過制定土地發放計劃、管理公共工程認可承建商名冊,以及推動安全與創新建造政策,引領全港建築工程整體發展。
相關許可/文件: 《土地出售計劃》(Land Sale Programme)、《組裝合成建築法(MiC)政策指引》。
二、 基建、地權與規劃關卡部門
5. 地政總署 (LandsD)
地政總署主要透過管理土地契權執法,職責是從地權角度監管建築工程,確保項目符合地契條款及規劃用途。署方扮演業主與地權管理者角色,透過審批地契建築圖則、發出預售樓花同意書及處理換地修訂進行管制。對違反地契的違規建築,可採取重收土地等地契條款行動,從地權源頭保障土地合規善用。
相關許可/文件: 《施工前開工許可》(Site Formation / Building Permit Approval)、《預售樓花同意書》(Consent to Sell)、《臨時空置土地牌照/短期租約》(STT)、《合格證明書》(Certificate of Compliance)。
6. 土木工程拓展署 – 土力工程處 (CEDD – GEO)
土木工程拓展署轄下的土力工程處(GEO),依據《建築物條例》執法並制定岩土標準。署方扮演全港土力安全把關者角色,透過審核私人及公共工程的斜坡、地基與地底工程圖則,執行「斜坡安全系統」與「長遠防治山泥傾瀉計劃」,同時提供 24 小時緊急事故支援,全方位保障斜坡與地基工程安全。
相關許可/文件: 《土力工程圖則審批》(Geotechnical Approval)、《地基/斜坡施工同意書》(Geotechnical Consent / Consent to Commence Works)。
7. 規劃署 (PlanD)
香港規劃署主要依據《城市規劃條例》,負責制定土地用途與城規政策。署方扮演「法定規劃監督」角色,透過執行「分區計劃大綱圖」,審核建築工程的土地用途、地積比率及高度限制。同時為城市規劃委員會提供技術支援,並對違例發展採取執法行動,確保建築工程符合法定規劃要求與可持續發展。
相關許可/文件: 城規會《第16條規劃許可》(Section 16 Planning Permission)、《第17條覆核許可》。
三、 專門設施、環境、衛生與開路驗收部門
8. 消防處 (FSD)
消防處主要依據《消防條例》與《建築物條例》,負責監管私人及公共工程的消防安全。署方扮演消防安全監督角色,透過審批建築物消防裝置圖則、監察施工及進行竣工驗收,發出消防安全證書(F.S. 172)。同時制定最新防火設施標準,確保工程符合法定消防要求,全方位保障生命與財產安全。
相關許可/文件: 《F.S. 172 消防裝置及設備圖則審批》、《F.S. 172 消防安全證書 / 消防驗收證明》;《危險品貯存牌照》(DG License)。
9. 香港環境保護署 (EPD)
香港環境保護署依據《環境影響評估條例》、《廢物處置條例》、《噪音管制條例》及《空氣污染管制條例》,監管建築工程的環境影響。署方扮演環境法例的執法者與監督者,透過審批環評報告及發出環境許可證、監察工程噪音與塵埃排放,以及管理建築廢物處置與收費,全方位減少工程污染並促進綠色施工。
相關許可/文件: 《建築噪音許可證》(CNP)、《環境許可證》(EP)、《水污染管制條例牌照》(WPCO License)、《建築廢物處置帳戶》。
10. 路政署 (HyD)
香港路政署負責規劃、設計及監管公共道路與鐵路網絡建設,主要依據《道路(工程、使用及修訂)條例》及《鐵路條例》履職。署方扮演公共交通基建的監管者與執行者,透過審批道路及鐵路工程圖則、技術審查與監察施工進度,確保工程符合結構及道路安全標準,維護公共交通基建品質。
相關許可/文件: 《挖掘准許證》(XP – Excavation Permit)、《臨時出入口許可》(Run-in / Run-out Permit)、《道路工程竣工交接證明》。
11. 食物環境衞生署 (FEHD)
食物環境衞生署依據《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監管地盤環境衛生與環境妨擾。署方扮演環境衛生執法者角色,透過定期突擊巡查地盤積水以預防蚊蟲滋生(如登革熱/日本腦炎)、監察鼠患及地盤垃圾處理,對不合規承建商發出告票或法定警告,直接確保地盤符合公眾衛生要求。
相關許可/文件: 《防治蚊蟲/積水定額罰款告票》、《妨擾事故通知書》(Nuisance Notice)。
12. 水務署 (WSD)
香港水務署依據《水務設施條例》及規例,監管各類建築工程的供水系統設計與安裝。署方扮演水務體系監督角色,透過審批水務工程圖則、監察持有持牌水務匠資格的工程施工,以及進行竣工驗收與水質測試,發出水務合格證明並接駁公眾供水系統,全方位保障用水安全及水質衛生。
相關許可/文件: 《水務工程批准書》(Form WWO 46 Part I/II/III)、《水務水質/竣工合格證明》(Form WWO 1005)、《臨時/永久供水駁格許可》。
13. 渠務署 (DSD)
渠務署依據《污水處理服務條例》及《土地排水條例》,監管全港雨水排放與污水收集系統。署方扮演排水與污水處理基建管理者角色,透過審批建築項目的排水及渠務圖則、監察公共與私人駁渠工程施工,並評估對整體排水系統的影響,確保工程合規,有效預防水浸並保護環境水質。
相關許可/文件: 《渠務接駁同意書》(Drainage Connection Approval)、《雨水/污水排放接駁許可》。
14. 機電工程署 (EMSD)
機電工程署依據《電力條例》、《機動遊戲機(安全)條例》等法規,監管建築工程的機電安全與能源效益。署方扮演機電安全監督角色,透過審批電力、升降機、自動梯及氣體等工程圖則、監督持牌人規管施工,以及進行竣工驗收與突擊巡查,全方位確保工程符合安全與綠色建築標準。
相關許可/文件: 《臨時電力裝置開通證明》(Form WR1/WR2)、《升降機/吊船准用證》(Permit to Use / Form 11)、《氣體裝置安全檢測證明》。
四、 周邊配套、交通、空海域及特定區域監管機構
15. 運輸署 (TD)
香港運輸署主要依據《道路交通條例》,從交通管理角度監管建築工程。署方扮演「道路交通安全把關者」角色,透過審核大型發展項目的交通影響評估(TIA)、審批施工期間的臨時交通安排(TTA)與臨時行人路方案,並核准工程對公共交通設施(如巴士站)的改道,確保建築工程施工期間及竣工後的道路網絡順暢與行人安全。
相關許可/文件: 《臨時交通安排許可》(TTA Approval)、《交通影響評估報告批准》(TIA Approval)。
16. 港鐵 鐵路保護及土地測量組
港鐵「鐵路保護及土地測量組」依據《大眾捷運系統條例》及《建築物條例》的諮詢機制,監管「鐵路保護區」內的鄰近建築工程。該組扮演鐵路設施的安全把關者,透過審核工程建議書與施工方案、設定沉降控制指標,以及進行現場巡查與即時監測,確保外部工程不影響鐵路結構、裝置及營運安全。
相關許可/文件: 《鐵路保護區工程不反對通知書》(MTR Consultation Letter)、《沉降監測指標同意書》。
17. 民航處 (CAD)
民航處依據《香港航空(物業限制)條例》,負責監管全港建築物及施工設備的高度限制。署方扮演航空安全把關者角色,透過審核高層建築工程、大型地盤塔式起重機(天秤)的安裝高度及燈光警示,確保建築施工過程及最終結構不會侵入機場飛行航道或影響航空導航安全。
相關許可/文件: 《建築物/塔式起重機最高高度不反對通知書》(Height Restriction Exemption)。
18. 海事處 (MD)
海事處依據《商船(本地船隻)條例》及《海事處處長指引》,監管臨海建築工程及水路運輸安全。署方扮演海上安全及港口管理者角色,透過審批臨海地盤、填海工程及水域施工許可,監管利用駁船運送建築廢料與材料的船隻營運,確保工程不影響海上交通安全與港口運作。
相關許可/文件: 《海上施工許可證》(Marine Works Permit)、《駁船裝卸/裝運建築廢料許可》。
19. 香港建造業議會 (CIC)
香港建造業議會依據《建造業議會條例》成立,是法定諮詢與行業自我規管機構。議會扮演建造業推動者與標準制定者角色,透過管理「建造業工人註冊」制度與專上建造培訓、推行《建造業安全手冊》等實務指引,以及制定技術標準與推動創新科技(如 BIM 及 MiC),全方位提升工程質量、安全與可持續發展。
相關許可/文件: 《建造業工人註冊證》(CWRA Card)、《建造業及消防安全徵款通知書》(Levy Notice)。
20. 古物古蹟辦事處 (AMO)
古物古蹟辦事處依據《古物及古蹟條例》執法,扮演歷史建築監管者角色。辦事處透過執行「文物影響評估(DIA)」機制、審批法定古蹟的改劃或建築工程許可,並協助項目遵從相關建築法例,在建築施工與古蹟保育之間取得平衡,保護香港歷史文化遺產。
相關許可/文件: 《法定古蹟工程許可證》(Permit under Antiquities and Monuments Ordinance)、《文物影響評估(DIA)審核通過證明》。
五、 社區溝通、通訊與勞工權益機構
21. 民政事務總署 (HAD)
民政事務總署依據《酒店及賓館業條例》及《公眾娛樂場所條例》,從地區諮詢與牌照角度參與建築工程監管。署方扮演地區協調者與牌照監管者角色,負責就大型地盤施工進行地區及業主立案法團諮詢,並對改建為酒店、賓館或公眾娛樂場所的工程項目進行牌照審批與驗收。
相關許可/文件: 《地區諮詢結果證明》、《酒店/賓館牌照》(Hotel/Guesthouse License)、《公眾娛樂場所牌照》。
22. 通訊事務管理局辦公室 (OFCA)
通訊事務管理局辦公室依據《電訊條例》,監管建築工程內的通訊與弱電基建。署方扮演電訊基建監管者角色,透過審批新興建樓宇的公共天線系統(IBAS)、地下電訊管道及樓宇內部電訊線路設計,確保工程竣工後符合法定通訊標準及網絡接駁要求。
相關許可/文件: 《公共天線及通訊線路安裝合格證明》(IBAS Certificate)。
23.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 (MPFA) / 強積金受托人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依據《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監管建築行業的僱主合規情況。局方扮演勞工權益監督者角色,專責執行地盤「行業計劃」,巡查及核實承建商與分判商有否依法為地盤工人(包括臨時工及日工)供款強積金,保障建造業工人的退休權益。
相關許可/文件: 《行業計劃強積金供款紀錄證明》、《強積金欠款追討通知書》。
六、 外圍支援、法務與執法部門
24. 香港警務處 (HKPF)
香港警務處依據《道路交通條例》及《公安條例》,從治安及交通控制角度支援建築地盤。警方扮演治安維護者與交通調度者角色,協助審批地盤佔用道路的臨時交通管制方案、執行地盤外圍封路及特別交通安排,並負責地盤爆竊、治安事故及突發危機的緊急處置。
相關許可/文件: 《道路封閉及交通管制不反對通知書》(Road Closure / Traffic Advice)、《地盤危險品運輸/道路佔用許可》。
25. 入境事務處 (ImmD)
入境事務處依據《入境條例》,監管建築地盤的合法僱用情況。署方扮演打擊非法勞工執法者角色,透過會同警方及勞工處進行地盤突擊搜查,稽查地盤工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嚴厲打擊僱用黑工及違例勞工行為,維護本地建造業工人就業權益。
相關許可/文件: 《懷疑非法勞工調查報告》、刑事檢控文件。
26. 公司註冊處 (CR)
公司註冊處依據《公司條例》,負責監管建築工程參與者的法定公司資格。署方扮演商業資格核實者角色,透過管理公司註冊及商業登記紀錄,核實工程總承建商、分判商及顧問公司的法定營運資格,為簽署地盤工程合約、註冊承建商及法律追討提供合規基礎。
相關許可/文件: 《公司註冊證明書》(CI)、《商業登記證》(BR)。
27. 司法機構 / 土地審裁處 (Lands Tribunal)
土地審裁處依據《土地(為重新發展而強制售賣)條例》及《建築物管理條例》,擔任地權及業權爭議的法定仲裁機構。審裁處扮演司法裁決者角色,負責審理強制售賣(強拍)重建申請、處理公契(DMC)條款爭議,以及頒布強制允許施工人員進入鄰舍地盤的司法指令。
相關許可/文件: 《強制售賣令》(Compulsory Sale Order)、《強制進入鄰舍地盤許可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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